本園為準公共幼兒園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收退費標準 公告日期:113/06/26
修訂日期:113/08/16
一、依據《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教保服務起訖日: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自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一般收費標準:
(一)準公共幼兒園收費標準如下:
1.第 1 胎子女、非本國籍幼生:每月3,000 元。
非本國籍幼生(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002798號函辦理)
2.第 2 胎子女:每月2,000 元。
3.第 3 胎(含)以上子女:每月1,000 元。
4.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
備註:以上費用不包括保險費、課後延托費…等。
(二)本幼兒園一般收費項目如下:
育仁幼兒園收費標準 | |||||
收費 項目 | 收費期間 | 大班 一學期6個月 | 中班 一學期6個月 | 小班 一學期6個月 | 幼幼班 一學期6個月 |
學費 | 一學期 | 15,000 | 15,000 | 15,000 | 15,000 |
雜費 | 一學期 | 20,124 | 20,124 | 15,324 | 18,756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政府公告金額 | 依政府公告金額 | 依政府公告金額 | 依政府公告金額 |
材料費 | 一個月 | 3,100 | 3,100 | 3,900 | 4,300 |
活動費 | 一個月 | 1,300 | 1,300 | 1,300 | 1,500 |
午餐費 | 一個月 | 1,200 | 1,200 | 1,200 | 1,800 |
點心費 | 一個月 | 1,600 | 1,600 | 1,600 | 1,600 |
備註: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由行政院及本市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
收退費辦法
第 1 條
本園應依教育部訂定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包括學費、雜費、代辦費及代收費;其中代收費之家長會費依教育局公告之金額 收取,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
本園不得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以下簡稱幼兒家長)收取前項教育部所定收費項目以外之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第一項教育部所定代收費之其他費用,本園應經幼兒家長事前書面同意,始得收取。
第 2 條
幼兒中途進入本園接受教保服務者,以實際進入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幼兒中途進入本園接受教保服務者,以實際進入日期為收費基準日,幼兒家長之當月應繳費用,應按每月應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 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收費。
二、代收費:
( 一)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規定之教育部公告事項辦理。
(二)家長會費依教育局公告金額收取。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三)其他費用依幼兒實際需求收取。
前二項收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園各學期起訖日,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本園者,本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本園者,應按幼兒家長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
二、代收費:除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規定之教育部公告事項辦理退費外,家長會費及其他費用,不予退費。
前二項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本園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幼兒家長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應辦理退費:
一、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一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且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
三、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者,應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費用。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之費用,不予扣除。
本園有前項應退費或扣除費用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本園有前項應退費或扣除費用情形者,應按幼兒家長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請假或停課或放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費用。
二、延長照顧服務費:按幼兒家長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請假或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
第一項至第二項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第 5 條
本園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與全國教保資訊網登載數額不符,幼兒家長得就超收數額,向本園要求退費。
第 6 條
倘本園有因應教學需要(例如於上課日備課、環境消毒或教室新建維修)或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托育需求,得調整各學期教保活動起訖日期,惟調整後之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得少於《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所定各學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
本園如有調整起訖日期且經與全體家長協商不辦理補課,其「各項收費項目」(包含學費、雜費及代辦費)應依家長當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
第 7 條
本園應於收費規定註記收退費基準,並應於繳費收據註記幼兒實際進入本園接受教保服務之日期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由本園及幼兒家長各收執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