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園為準公共幼兒園
一、自111年 8 月起,全國推動「0-6歲國家一起養」新政策,2 歲以上的小 朋友就學費用再降低,讓孩子的照顧更全面,家庭更輕鬆。
二、因為政府的協助,家長可以享有下列就學費用的優惠, 與幼兒園原來收費之間的差額,會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家長每月繳費數額如下:
(一) 第 1 胎子女:每月不超過 3,000 元。
(二) 第 2 胎子女:每月不超過 2,000 元。
(三) 第 3 胎(含)以上子女:每月不超過 1,000 元。
(四)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
PS:以上費用不包括保險費、交通費、課後延托費…等。
收退費辦法
公告日期:111年12月22日
一、依據《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原名: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11學年度第二學期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者,以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者 收取全額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代辦費: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及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
(三)代收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及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辦理。
四、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退費 ;材料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發還成品。
(三)代收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 辦法與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
(四)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五、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六、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者,應依配合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
收費項目 | 收費期間 | 大班 (一學期6個月) | 中班 (一學期6個月) | 小班 (一學期6個月) | 幼幼班 (一學期6個月) |
學費 | 一學期 | 15,000 | 15,000 | 15,000 | 15,000 |
雜費 | 一學期 | 15,606 | 15,606 | 10,806 | 14,700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政府規定 | 依政府規定 | 依政府規定 | 依政府規定 |
材料費 | 一個月 | 3,100 | 3,100 | 3,900 | 4,300 |
活動費 | 一個月 | 1,300 | 1,300 | 1,300 | 1,500 |
午餐費 | 一個月 | 1,200 | 1,200 | 1,200 | 1,800 |
點心費 | 一個月 | 1,600 | 1,600 | 1,600 | 1,600 |